《河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2016-08-22 08:08: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艳荣
为推动我省贫困退出工作扎实开展,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前印发《河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严格标准程序 构建责任体系

    □河北日报记者 潘文静

    为推动我省贫困退出工作扎实开展,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前印发《河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对于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区)的退出标准、退出程序等进行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适用于我省4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区)以及17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736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

    7项具体指标把关贫困人口退出

    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有安全住房、无因贫辍学学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安全饮水、有生产生活用电保障——实施细则明确了判断贫困人口退出的7项具体指标,总分100分,且前四项属否决指标。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得分不低于80分的退出。指标的数据来源是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入户调查。贫困人口退出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定的步骤实施,每年12月底前完成。

    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具体指标共10项,总分100分,得分不低于80分的退出。其中,“贫困发生率不超过2%”为否决指标。

    贫困县(区)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未退出的贫困村所占比率、贫困村村内道路硬化亮化比率、住房安全贫困户比率、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享受教育救助政策比率、贫困村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覆盖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等综合因素。具体指标共10项,总分100分,得分不低于80分的退出。其中,“贫困发生率不超过2%”为否决指标。贫困县(区)退出按照县(区)申请、市初审、省审定的步骤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需要注意的是,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区)的退出,由省政府批准退出;通过省级审定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构建贫困退出的“565”责任体系

    为防止“数字脱贫”和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经得起历史检验,我省构建贫困退出“565”责任体系——各方逐级签字确认,落实脱贫验收的工作责任,贫困人口退出五方确认,贫困村退出六方确认,贫困县(区)退出五方确认。

    实施细则规定:“贫困人口退出,由帮扶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组组长、贫困户户主五方在退出验收表上签字确认;贫困村退出,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组组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验收组组长六方在退出验收表上签字确认;贫困县(区)退出,由县(区)长、县(区)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验收组组长五方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

    完善核查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细则要求:“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验收指标开展全面核查、抽样核查、抽查相结合的综合核查工作,并邀请党政机关以外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全程参与监督。同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专门机构组成贫困退出验收第三方评估组,采取随机抽样与面上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村入户与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对退出验收指标及群众对贫困退出满意情况进行独立评估,保证退出工作程序规范、扎实有效。”

    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未按计划完成贫困退出的县(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和责任追究。

    提供持续政策保障。对退出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区),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巩固脱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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