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沧州市民于先生的微信朋友圈经常被一名售卖香烟的微商刷屏,“玉溪烟每条135元、中华烟每条165元、木盒包装的豪华版中华才175元……”这么低的价格很有诱惑力,于先生与这名微商交流后,对方坦言这些香烟都是高仿品。对于此事,律师认为,售卖假冒香烟已触犯法律,非法经营达到一定数额要负刑事责任。
1、微商朋友圈内售卖假烟
近日,于先生的微信上发来一条“老同学,别来无恙”的验证信息,于先生通过好友验证后,发现对方不是“老同学”,而是一名香烟销售微商。“那几天,我的朋友圈里常常被他的香烟销售广告刷屏。”于先生说,这名微商销售的都是高档次的知名香烟,甚至还有不少外国烟,但他所卖的香烟和市面上的又有所不同:一是包装不同,二是价格不同。
“价格便宜得简直邪乎!”于先生指着朋友圈里的几则广告截图说,商店里卖的玉溪烟每条200多元,这名微商卖的一款名为“英文版花扁的玉溪烟”每条才135元;商店里卖的硬盒中华烟每条400元左右,而这名微商卖的一款名为“正品中华5000”的中华烟每条才165元。“我对他销售的香烟价格提出强烈质疑,对方最后承认他所卖的都是高仿烟。”于先生说,不堪其扰的他最后将这名微商删除了。
记者输入关键词“香烟”,在微信中搜索出了不少售卖香烟的公众号。交谈中得知,这些公众号大多只是微店,线下没有实体店,更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他们交易的方式是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然后发快递送货。
2、销售量大要追究刑责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锋说,根据《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吴洪锋说,因此,利用微信、网店、微店等信息网络手段销售香烟制品的,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吴洪锋特别强调,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燕赵都市报驻沧州记者 韩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