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 政务 时评 国内国际 原创 雁阵 视频 娱乐 财经 专题 数读 图库 房产 汽车 教育 投诉

河北:擅自在湿地采砂取土最高可罚30万元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09-28 07:17:02 责任编辑:孙明霞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针对当前破坏湿地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条例列举了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设定了兜底条款,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向湿地违法排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了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新闻热线:0311-67563366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67562054
  • 河北日报广告热线(刊登声明):0311-67563500 燕赵都市报广告热线:0311-67563200
  • 冀ICP备 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