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保新标准:市区每人每年缴240元最高可报50万

2016-11-23 22:15:4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永猛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2017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最高可报50万元,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河北新闻网11月23日讯(记者张娜)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并同时配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及《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2017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最高可报50万元,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12月25日前集中办理 分不同情况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城乡居民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5日参保缴费。

    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应严格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并在本辖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缴费标准:县(市)每人180元,市区每人240元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石家庄市财政补助20元。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医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支付范围:门诊、住院、分娩及大病和意外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普通病门诊医疗费;门诊一般诊疗费;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分娩住院医疗费;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年度最高可报50万元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

    大中专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石家庄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的12月25日。

    为切实减轻参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基本医保支付参保城乡居民住院、门诊诊疗(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城乡居民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被保险人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可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年度按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5日)。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经保险人认定,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的医疗费,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赔付。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保险人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两项合计的限额,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由投保人支付,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的,由保险人支付。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限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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