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年底前城市核心区基本实现无煤化

2016-11-24 13:16:07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耀光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燃煤治理,2016年底前市区长芦大道、海河路、迎宾大道、渤海路围合的城市核心区基本实现无煤化。

    强化污染防控 实施燃煤治理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戴绍志)日前,沧州市出台一系列措施,强化大气污染防控力度,实施燃煤治理,全面落实省大气办大气污染防治调度1号令和2号令要求。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沧州市通过实施错峰生产、强化高架源企业监管、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企业综合整治以及加大焦化企业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针对散煤燃烧所带来的污染,该市通过散煤压减替代、禁止生产销售不达标煤、对煤炭经营单位进行质量督促检查等措施,实施燃煤治理。2016年底前,沧州城市核心区基本实现无煤化。

    为迅速有效降低燃煤污染,提升燃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日前,沧州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燃煤治理,2016年底前市区长芦大道、海河路、迎宾大道、渤海路围合的城市核心区基本实现无煤化;京台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石黄高速公路围合范围内,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煤改气”。

    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达标燃煤。全部使用符合省地方标准的洁净燃料替代不达标燃煤,或改用天然气和电力等清洁能源。同时,严禁采购、囤积不达标燃煤。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采购、囤积不达标燃煤。

    该市要求煤炭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做到合法规范经营。煤炭经营企业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违反该市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加工、销售、燃用不达标煤炭的由县级以上质量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全市范围内的城中村、农村村民及分散燃煤用户,推广使用高效清洁炉具,提高煤炭燃烧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环保炉具更换按市财政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用户进行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加快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县(市、区)、乡(街道办)、村三级配送网络,切实保障辖区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同时,严防严控秸秆焚烧,全面清除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垃圾,完善垃圾收集、转运、清除、处置机制,严禁在市区、县城及周边地区露天焚烧现象发生。加强油品车辆监管,强化道路车辆管控,开展加油站油品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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