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类案件逐年增加 石家庄市中院发布典型案例

2016-11-30 11:07: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高小茹
近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昨日,石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五起环境资源类案件典型案例。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近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昨日,石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五起环境资源类案件典型案例。

    刑事案件

    镀锌厂私设暗管 利用渗坑排放废水

    案情: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晋州市北彭庄村东开办了一镀锌厂,并雇佣田某某和潘某某,该厂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没有环保部门环评和排污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用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厂区两个渗坑中,渗坑未作任何防渗处理。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当场将田某某、潘某某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经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经对涉案镀锌厂渗坑内废水进行检测,渗坑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属于有毒物质。

    判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并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废水,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量刑情节以及三被告人排放有毒物质的时间长短,遂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点评:通过暗道、暗管等方式向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渗井以及河流、溶洞内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环境修复困难。也提醒人们在务工择业过程中,要选择合法的工作。

    违规加工医疗废物 男子领刑

    案情:2009年8月始,共同犯罪参与人王某二(已被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东营村村北开设颗粒加工厂,该厂区经认定该处位置属于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内。王某某自2012年开始在该厂给王某二打工。自2014年9月开始,王某二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购进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王某某等人受雇在加工厂内进行鞋底原料的加工,2014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判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处置有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点评: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的处置,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处置。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这类有毒物质的处置、倾倒就构成了犯罪。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搞清状况,以免不慎构成犯罪。

    为倾倒废酸的废弃工厂看门 男子领刑

    案情:2015年9月初,苏某某(上网追逃)将自己位于晋州市张家庄村北路东的废弃工厂出租给颜某某(上网追逃)倾倒废水,并且将钥匙交给被告人高某某,让高某某为颜某某倾倒废酸的车辆开工厂大门。2015年9月18日,靳某某(上网追逃)、王某某(已取保)分别驾驶罐车从廊坊地区拉回来两罐车废酸,经颜某某介绍拉到苏某某的工厂,高某某为其打开大门后,两辆罐车进入工厂大院内倾倒废酸。当日21时30分许,晋州市公安局联合环保局将两罐车查获。经鉴定,排放的废酸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

    判决: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点评:将场地租赁给他人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物质、含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均构成犯罪。也是当前多发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修复困难。是重点打击的内容。

    行政诉讼

    男子要求撤销车辆黄标诉环保厅 败诉

    案情:省会的贾某有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客车注册登记时间为1995年8月9日。2014年8月13日,贾某的车辆参加年审,申请换发标志。省环保厅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对车辆检测结果为通过。经查询国家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标准库,确定该车辆为国0车辆,达不到规定的国1标准。于是向贾某核发机动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该车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2015年2月8日。贾某认为由于环保厅向其颁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致使其车辆处于强制报废车辆范围内,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在法定期限内作为原告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省环保厅对原告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符合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贾某起诉要求撤销核发车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环保部门在老旧车辆年审时严格把关,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l8285-2005)以及国家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标准,核发机动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是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支持,亦对老旧车辆及时报废起到警示作用。

    民事案件

    相邻污染侵权纠纷 废酸流进隔壁家具店

    案情:2015年6月2日6时左右,小李小白夫妇在他们开的家具店里,将自己家中使用多年用来浸泡铁门生锈锈迹的稀盐酸废水通过地面排水道向外排放。排放的污水沿家具展销厅外墙墙体渗透到了隔壁小刘的家具大厅,将家具大厅地面污染,家具因浸泡受损。小刘在8时左右发现此情况后对现场进行处理,并通知了小李夫妇。后小刘向赵县公安局报警,赵县韩村派出所和赵县公安局环保大队到现场进行勘查。后经鉴定现场污水存留物中盐酸的浓度为4.73%。法院根据小刘的申请,委托有资质公司对小刘店里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判决:赵县法院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排放污水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但鉴于原告的房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造成污水进屋,可酌定减轻被告10%的责任较为公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责任。遂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6709.43元。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污染侵权纠纷,相邻污染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定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之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行为。本案被告对周边生活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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