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从明年开始,每年的3月5日都将成为我省志愿者日。
《条例》规定,我省将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当然,也可以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而且,可以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不得强迫他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补贴。未经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本人同意,志愿服务组织不得泄露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
《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否则,将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每年的3月5日为我省志愿者日。(记者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