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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12-13 07:59:39 责任编辑:侯猛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14位陈述人为完善法规“支招”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周远)12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14位陈述人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保障措施、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发表意见和建议,为完善法规汇聚才智。

    强化隐患排查和标准化建设

    条例(草案)对企业进行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的规定,成为14位陈述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需要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高杨建议,进一步详细规定企业应当做好哪些规定动作,既让监管部门执法依据更加充分,又避免出现企业虚于应付,主要负责人当甩手掌柜的现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抓手。”高杨提出,要细化各级政府和部门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真正形成合力,并强化责任追究,有效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可以有效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业务主管赵伟赞成条例(草案)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并建议增加对保险保障范围的规定,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为“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对不参加安责险的企业列出处罚措施,督促有关企业参保。

    “条例(草案)把鼓励和引导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写进来,但具体的政策和实施程序还没有说明。”石家庄永进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永建表示,希望在条例(草案)中或者再通过具体的规定,明确保费怎么计算,费率是多少,保额是多少等,让企业及时了解,切实帮助企业降低安全风险、减少损失。

    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追责规定要更科学

    关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一些陈述人认为总体适当,同时也提出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列举了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对此,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处长郑学仁建议,增加“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情形规定。“该情形是安监部门工作人员最容易发生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突出强调出来,可以起到警示和防微杜渐的作用。”

    “建议增加对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条款。”郑学仁表示,在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下,安监部门已成为一个高危岗位,安监队伍很不稳定。“增加相关尽职免责条款,是对安监部门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一种保护,有利于维护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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