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区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违者个人最少罚5000元

2016-12-30 09:44:32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高薇
29日,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

    燕赵晚报讯(记者崔虹)昨天,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案)》。《条例(修订案)》明确规定,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如果违反,将由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案)》中所称的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胴体、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等。

    对屠宰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监督屠宰厂、点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肉品包装物上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监督屠宰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销售肉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检验标志。如果没有附有检疫标志,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肉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否则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得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以及添加违禁物质的畜禽,否则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否则,由市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城区范围内禁止流动商贩销售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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