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张海健)12月30日从沧州市人民政府获悉,沧州市主城区及周边区域将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廊沧高速、京沪高速和石黄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沧州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沧州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各零售网点严禁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只允许销售、燃放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
禁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五,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对违反禁限放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