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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执行新医保药品目录 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

2017-01-04 10:00:11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蔡洪坡)近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经组织专家对我省原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农合药物目录进行比对分析与合并,并征求各市及社会各界意见,省人社厅印发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据悉,《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

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个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医保用药服务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

此外,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调整支付范围,并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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