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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规: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2017-01-04 11:28:04 来源:河北新闻网

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峻峰)石家庄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审核监制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向市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其标价方式、标价内容必须经市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持审核回执,到市住建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违规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进行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申报价格成本测算表;并如实填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车库(位)价格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手册。

责任编辑: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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