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本网原创>>正文

河北执行新医保药品目录 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

2017-01-07 20:35:09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医保药品目录

可以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省人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简称《药品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开始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进行了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可以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中指定按甲类支付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按甲类药品执行。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目录由省人社厅审核确定。

对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其支付比例按乙类药品管理。

我省要求,各地要加强医保用药服务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

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调整支付范围。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同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

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为过渡性政策,待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后,我省将按照人社部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

责任编辑:张永猛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