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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全部救助供养

2017-01-11 10:05:37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王峻峰)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提供帮扶。

《意见》指出,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

《意见》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了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可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意见》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对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责任编辑:王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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