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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注执行难 公布10起典型案例

2017-01-11 11:01: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燕赵都市报记者 蔡艳荣

1月10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17年首场新闻发布会,就2016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一些关系社会民生的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6年,石家庄两级法院总共受理执行案件37231件,较去年同比增长42.4%。在全面贯彻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过程中,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种规避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强制执行措施力度,全年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共计21894人,给予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及执行“老赖”严厉的打击和心理上的威慑。

同时,2016年,石家庄两级法院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26件,其中,刑事138件,民事112件,行政76件等。

拒不执行判决案例

说好返还土地,拒不执行获刑

刘某某与张某某因土地纠纷一案,2013年3月27日,深泽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0.3亩土地,但张某某拒绝执行。2015年9月24日,张某某案被移送至深泽县公安局,后被立案侦查,2016年4月27日被提起公诉。

诉讼期间,刘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某某给付被执行人张某某10000元购买判决书所载明土地上张某某的三间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张某某返还刘某某0.3亩土地,刘某某对张某某予以谅解。2016年5月23日张某某被深泽县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有钱买汽车,就是不还钱

2010年10月12日,王某某与贾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新乐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贾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合伙入股金104969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贾某某未履行,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贾某某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执行。2015年6月其利用儿媳妹妹安某某的名义办理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达160余万元,2011年12月又使用安某某的名义购买捷达轿车一辆;经查,贾某某还购买东风日产轿车一辆,涉嫌隐藏财产。

2016年9月5日,新乐市法院以贾某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拒不赡养老人,不孝子领刑

行唐县的杨某某的父母均80多岁,已丧失劳动能力。2013年3月份,因兄弟之间的矛盾以及家庭其他纠纷,杨某某对于应给付其父母的钱物不予给付。2014年3月31日,杨某某的父母以其不尽赡养义务、打骂老人为由将其诉至行唐县法院,要求杨某某给付赡养费及必要生活物资等。

行唐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判令杨某某代耕父母承包地1.47亩及给付必要生活物资若干。杨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2日,行唐县法院向杨某某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16年6月3日,杨某某被提起公诉,经行唐县法院审理,杨某某当庭认罪悔过,并履行了给付义务,2016年7月28日,法院酌情从轻判其有期徒刑6个月。

公司拒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2014年9月18日,某甲公司雇佣黄某某为某乙公司拆卸储存罐时,因现场起火导致黄某某身体烧伤。某甲公司为其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没有再给予赔偿。黄某某向晋州市法院起诉,2016年3月2日,晋州市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甲公司赔偿黄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2575.56元,某乙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858.52元。判决生效后,河北某甲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黄某某申请对某甲公司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2016年6月6日,黄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晋州市法院予以立案,经查证,案发后袁某某以其岳母高寸改的名义开户。并于2016年5月30日、31日将其岳母名下的一张银行卡里的18万余元存款转移。法院认定被告有履行能力而刻意规避执行,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法律威慑下,袁某某的家人主动与黄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行给付20万元并履行完毕,同时承诺剩余款项于2017年春节前付清。

讼争土地上的苗木拒不清除

2013年12月,晋州市法院对刘某安、张某某、任某某、顾某某、刘某恒与郑某某及第三人晋州市桃园镇赵兰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郑某某停止对五原告讼争土地上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清除讼争土地上的附着物。被告郑某某提起上诉。2014年4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郑某某拒不履行。

后刘某安、张某某等五人向晋州市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郑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立案后,郑某某的家属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自行将苗木清除。鉴于郑某某履行了民事法律义务,晋州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离婚后,拒不给付孩子抚养费

2015年6月24日,晋州市法院对冯某某与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婚生男孩冯某萱由原告冯某某抚养,被告邵某某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2月23日均给付15000元。但邵某某未自动履行,后被司法拘留15日。

冯某某向晋州市法院提起自诉,2016年10月25日邵某某的家属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6日晋州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邵某某免除刑事责任。

环境污染案例

工业废水直排石津灌渠

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石家庄市高新区箭达维修部,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五女村村南石津灌渠北侧承租别人的厂房用于维修部的日常加工生产,主营印刷版辊退铬、镀铬业务。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为该维修部经理,负责全面工作;2015年初雇佣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印刷版辊的退铬、镀铬加工工作。该维修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从车间外排口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到石津灌渠内。石家庄市长安区环境保护局当场取样送检,经检测,废液PH值和六价铬浓度超出国家标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往沟渠内排放危险废酸

被告人艾某某受被告人王某某的指使,于2016年1月4日晚驾驶改装过的罐车从旺锁油脂公司水池内将每车过磅称重为37吨的废酸,拉到辛集市王口镇东曹家庄村西邵村排干渠内进行排放,在被告人艾某某拉第二车时,艾某某通知魏某某在其倾倒的地点为其帮忙指挥倒车,二人排放后准备驶离现场时被抓获。经查:被告人艾某某排放的废酸PH值小于1,该废酸为危险废物。

辛集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艾某某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例

在卫生所工作期间销售假药

2013年春天至2014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正定县西里双村卫生所工作期间,多次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藏骨藤”“多维肾宝”,并销售给到卫生所看病的人共计130余盒。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贺某在正定县西里双村卫生所工作期间,从张某处购买“藏骨藤”“多维肾宝”共计160余盒,并销售给病人共5盒。经相关部门认定,两种药均系假药。

正定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加工的熟食菌群远超国家标准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高新区的驴肉店内加工制作驴肉过程中,将标注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级精制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经检验,该“高级精制盐”中铅含量为20.71mg/kg,超过食用盐中铅含量的国家标准。加工制成的熟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略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大肠菌群远超国家标准。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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