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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19日开始发放 持续至3月15日

2017-01-14 14:16:27 来源:燕赵晚报

燕赵晚报讯(记者冯月静)2016-2017年冬季集中供热补贴1月19日开始发放,将一直持续到3月15日。这是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的。

1月19日起采暖补贴开始发放

2016-2017年冬季集中供热补贴自1月19日至3月15日发放。1月25日前(节假日不休息),各供热单位将全力以赴做好采暖补贴的发放工作。2017年2月6日以后可根据本单位发放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贴发放工作时间。

发放范围为:参加集中供热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因战致残民兵民工)以及“两参”退役人员(参加1954年以来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面积×22元/平方米

补贴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算。补贴金额:补贴面积×22元/平方米。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

根据“三年大变样”要求,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对这部分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根据相关文件,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

经过审核后方可领取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

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

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无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出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四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

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凭《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新参加集中供热的“三证”、“两参”采暖补贴用户,分别按上述标准和规定手续到所属供热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领取采暖补贴。

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现居住地属于集中供热区域的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集中供热补贴。领取补贴时,在出具原规定手续的基础上,还要出具原有住房(已经拆除)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拆迁协议和现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责任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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