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勇
近日,贵阳某晚报的版面上出现了多篇“检讨书”,内容均为企业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检讨,检讨自己在工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对此,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非处罚。(据澎湃新闻网1月15日报道)
“登报检讨”不仅让企业付出了经济代价,而且也牺牲了一定的社会声誉,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看似管理创新,实则权力任性。《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登报检讨”并不在其中。行政职能部门让企业“登报检讨”于法无据,属于“法外之罚”。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职能部门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决不能有权就任性——让企业“登报检讨”的观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真的应该好好自我检讨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