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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谈】让“谁污染谁治理”落地生根

2017-01-24 14:14:40 来源:河北新闻网

周丹平

公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谁来负责?由谁追责?浙江省绍兴市除追究损害环境者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追加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当企业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时,向企业索取用于替代修复的货币赔偿。同时,他们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资金来源除污染主体赔偿金外,也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如果找不到损害环境责任人,可用账户资金予以修复。这样,可以做到发现一起,及时修复一起。(据《人民日报》1月22日报道)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当下,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然而,在很多地方,生态环境修复却常常收效不大、步履维艰:不少企业不想在环境治理上有任何付出,千方百计逃避环境治理责任;地方政府往往在“处罚”上有手段,在“修复”上难作为。这种情形下,绍兴的做法让人耳目一新。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的意义首先在于明确了“谁来追责”。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公共环境损害只能对应公益诉讼制度,原告只能是公益组织。这就导致许多公共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因缺乏主体追责人,或因责任人不明确而无法追责,受损的环境无法得到及时修复。针对这一点,绍兴建立了包括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修复等在内的制度体系,确定由环保局作为索赔主体,与企业进行索赔磋商,磋商失败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就弥补了以往的制度缺失,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等基本问题,有助于促使责任人及时开展修复和赔偿。同时,以磋商为首选程序,也大大节省了司法成本。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意义还在于明确了“谁来负责”。时下,“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象颇受关注,也屡遭诟病。去年,中央电视台曾报道,2012至2014年间,江西乐平市政府多次用财政资金为36家企业代缴排污费超过千万元。放眼全国,这并非孤例。

将企业应承担的成本转嫁到政府身上,看似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实则是对排污企业的变相袒护、包庇和纵容。企业有了政府的“帮助”,会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在给环境造成更多损害的同时,也给财政资金造成更多的浪费,影响了在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实际上是再一次让广大群众成了受害者。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赔偿条款”的要义,则是抓住污染主体,理顺环境保护各方面关系,以严格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倒逼企业,将企业利益与公共环境损害修复密切相连,让企业受到约束和压力,感到“切肤之痛”,有助于推动企业实现从“被要求治理”到“主动治理规避赔偿风险”的转变。

思路一变天地宽。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只要用心总能找到有效的方法。绍兴这一制度,是对“谁污染谁治理”理念的真正贯彻与严格落实,不失为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金钥匙”。期待这样的思路能为更多的地方所借鉴,更期待“谁污染谁治理”真正落地生根,让绿水青山常伴我们身边。

责任编辑: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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