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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标识与实际不符索3倍赔偿 石家庄法院这样判

2017-02-05 17:12:13 来源:燕赵晚报

购买数十件服装用于店铺开业使用,同时找专业机构对服装里料进行鉴定,随后以含量标识不符为由进行三倍索赔。这样的诉求,因原告不是消费行为未能获法院支持。

王某是省会某茶楼的负责人,2016年7月3日,王某从石市一家服装厂购买了66件礼服,用于茶楼开业庆典使用,共花费59962元。7月6日,王某将所购礼服的其中6件邮寄至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该中心对服装里料进行检验,最终结论为“含量标识不符合,不合格”。

拿着检验结果,王某找到服装厂老板,称这是欺诈行为,要求服装厂不但要退掉礼服的钱,还要求获得三倍的赔偿。对此,服装厂老板表示礼服可能存在标识错误,衣服增加其它成分后,改善了衣服的舒适度及透气度,只能增加衣服的品质,并没有对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他们不存在欺诈。为此,王某将服装厂告上法庭。

石市桥西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除了购买66件礼服后进行索赔外,王某在2016年7月6日和7日,还从邯郸市某服装厂购买了61件服装,随后同样委托天津质检中心对里料进行鉴定,并在当地法院起诉索赔。同时,王某今年还在石市某商厦购买了一些服装,后以同样理由在石市某区法院起诉索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为茶楼开业购买礼服66件,系经营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同时,王某完成购买行为后随即送检,且与本案同一时期就同样事由提起多起诉讼,应认定其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法院认为王某并未因涉诉服装的成分标注而提高对商品品质的评价,涉诉服装里料成分标注不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据此,服装厂销售涉案服装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欺诈,但鉴于涉诉服装确实存在合格证所标示的里料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的情形,法院判决,服装厂返还王某购物款59962元,王某将涉诉服装66件退还给服装厂。对于王某要求服装厂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截至2月4日,王某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记者 李兵)

责任编辑:王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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