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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一雇主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被判刑11个月

2017-02-07 08:21:18 来源:河北新闻网

□张晓 代娜

雇主拒不支付所雇用人员工资,可能会构成犯罪。近日,衡水桃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支付所欠工资。

2013年6月至2014年初,张某雇用一些农民工为他承包的房屋工程施工。在领取工程款后,张某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截至2014年底,张某共拖欠11名农民工工资5万余元。2015年2月,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整改。此后,张某采取逃匿、拒接电话等方法,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

桃城区法院认为,张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点评: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构成犯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被判了刑,仍需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如果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人未主动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缴纳罚金,则自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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