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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河北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

2017-02-16 08:19:58 来源:河北新闻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

河北新闻网讯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遵照执行。

《河北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全面推进平安河北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应当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综治维稳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维稳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格局。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综治维稳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治维稳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综治维稳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维稳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将综治维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综治维稳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完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综治维稳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综治维稳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维稳领导小组关于综治维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综治维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综治维稳职责,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主动承担好维护国家安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协调、推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会等,研究解决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析社会稳定形势,研究维护稳定工作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稳定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组织、指导化解各种矛盾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检查、推动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组长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研究解决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研究部署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其办公室作为本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

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综治维稳各项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具体目标,建立严格科学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

每年初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本级综治维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本系统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每年结合年度综治维稳工作要点,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综治维稳责任书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

第九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综治维稳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重要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分别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下一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向上一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综治维稳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由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治维稳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实施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评,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年度综合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对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给予奖励,对评为较差等次的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强化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实绩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备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综治维稳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履行综治维稳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省市县三级综治办、维稳办、纪委机关、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治维稳重大奖惩事项联席会议审议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真抓实干、综治维稳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每四年开展一次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开展一次全省基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一次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和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相应落实省部级、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七条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实施奖励。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年经济发展形势和财政收入情况,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组织、维稳、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表彰奖励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综治维稳工作,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突出的;

(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或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发生大规模集体到省进京越级上访、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七)本地年度群众安全感调查结果较低的;

(八)对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综治维稳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

(九)重大决策、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性评估、选择性评估,导致发生集体访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情报信息不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或上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约谈、挂账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通报。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约谈。对受到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约谈;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同级或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约谈。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可约谈下级党委、政府及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领导。

第二十三条 挂账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 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账督办,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账督办地方、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挂账督办期限一般为6个月。挂账督办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由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解除。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挂账督办下级党委、政府及责任部门、单位。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公共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或社会稳定问题突出、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结果较差的部门、单位或县(市、区),列入挂账督办重点整治,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票否决警示。对受到挂账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单位,或年度群众安全感调查结果低于60%的地方,由相应的上级或同级联席会议研究,报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实行一票否决警示。

对受到一票否决警示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其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警示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经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解除。

第二十五条 一票否决。对受到一票否决警示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或同级联席会议研究,报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实行一票否决。

对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其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票否决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经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批准解除。

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被挂账督办的,年度综治维稳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不列入优秀等次;被一票否决警示或一票否决的,不列入良好以上等次;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列入优秀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中央驻冀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对省属驻地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行使一票否决权制,并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其主管单位备案。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建议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事项,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后,视情启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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