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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2017-02-16 11:24:25 来源:河北新闻网

民营经济政策指南·税收优惠⑤

本期《民营经济政策指南》专栏为广大民营企业送上的“政策大餐”是税收优惠之五,主要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广大企业家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将信息发送至邮箱wangchengguo913@163.com,本报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政策内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对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外购软件享受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的,税会处理一致的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税会处理不一致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对于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责任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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