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记者赵晓华)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6年底,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石市新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分散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6项指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年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