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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3月17日

2017-03-14 11:10:15 来源:河北新闻网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提醒:不能等要用时才想起缴费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李春炜)为让更大城乡居民享受到医保待遇,石市医保中心决定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业务延长5天。具体时间为3月13日—3月17日。由于缴纳费用和办理新参保手续都需要一定流程,因此需要缴费的居民要在3月17日前完成缴费,新参保人员要在3月16日前办理清参保手续。对此,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这次参保缴费业务延长了5天,需要参保的城乡居民一定要抓紧时间办理,逾期将不再予以办理,提醒参保人员千万不要因为医保卡没有缴费,而影响到当年待遇的享受。

城乡居民医保人员有哪些要看清

据悉,石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对象为:1.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2.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4.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2016年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初次参保的凭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新迁入户籍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石家庄市大中专学生医保参保及相关待遇

2017年石市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学校,对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元,一并作为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标准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大中专学生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缴费年度的9月1日到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结束学校生活后医保关系自行终止。入学当年已在石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在本市连续参保的,毕业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25日。

大中专学生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就医的,应到家庭或实习单位所在地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学校。诊治终结后六个月内,凭有关材料,通过所在学校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已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应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复员军人等待分配期除外)。

石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转往外地就医如何报销

一、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内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执行。

二、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45%,个人支付比例为55%。

三、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

四、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提醒:

为了让更多市民详细了解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让参保人员明白自己能享受哪些报销政策。日前,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疗审核科推出了微信公众号。市民可以搜索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或sjzscxjmyb)”进行关注,同时,也可扫描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关注。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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