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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被判还款

2017-03-28 17:16: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樊利军

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经多方寻找,借款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康保县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2014年9月30日,霍某、李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5%,结息方式为一年一结,由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生效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已给付王某。2015年9月30日以后未给付本金与利息。因借款人霍某、李某下落不明,王某诉至康保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证人张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某可以要求借款人霍某、李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对王某诉求予以支持,判令张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出借人和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提供借款担保需谨慎,要对借款人财产状况有一定了解,担保合同一定要明确详细,尽量规避风险。

责任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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