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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政策指南】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2017-04-06 10:18:55 来源:河北新闻网

本期《民营经济政策指南》专栏为广大民营企业送上的“政策大餐”是税收优惠之七,主要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以及对企业自主研发实行税收优惠。广大企业家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将信息发送至邮箱wangchengguo913@163.com,河北日报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办理部门:省科技厅、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5879145、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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