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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公布9件扶贫领域典型贪贿犯罪案件

2017-04-13 21:31: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清华 通讯员谷晓哲)近日,河北省检察院反贪局公布9件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发生在扶贫开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部门,犯罪主体大多集中在农村两委成员,且多为窝串案,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一:邢台市新河县付神首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原主任付健恩贪污、职务侵占案

2011年至2016年,邢台市新河县付神首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原主任付健恩利用为村民申报肉牛养殖扶贫项目的职务便利,以虚构肉牛养殖扶贫项目方式,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并将其中37万元据为己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通道绿化占地补偿工作职务便利,以伪造补偿款发放表方式套取补偿款6.889万元据为己有;利用为村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职务便利,将申请拨付危房改造补助款中7.265万元据为己有,共计贪污51.154万元。挪用肉猪养殖扶贫项目资金25万元用于村委会其他开支。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将村集体所有的租赁费132.79万元据为己有。2016年9月29日,法院以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付健恩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万元。

案例二:张家口市沽源县小厂镇小厂村党支部原书记王继成、村原会计王桂明贪污案

2004年至2013年,张家口市沽源县小厂镇小厂村党支部书记王继成、村会计王桂明利用协助小厂镇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职务便利,以虚报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据为己有,其中,王继成单独贪污补助金4.9972万元,伙同王桂明共同贪污补助金4.4084万元,共计9.4056万元。2015年7月3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继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王桂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三:张家口市康保县康保镇南关村党支部原书记霍明实等人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

2003年至2013年间,康保县康保镇南关村党支部原书记霍明实、村原会计石建明、村妇联原主任兼出纳何桂林经共同协商,利用协助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征用储备用地等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退耕还林款21.3万元、征地补偿款14.84万元,共计贪污36.14万元;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的职务便利,为三名村民多报征地面积,受贿5.6万元。私分村集体资金利息8.4万元。2016年7月25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霍明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石建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何桂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四:张家口市康保县康保镇淖卜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卢占江等三人贪污案

2004年至2014年,康保县康保镇淖卜子村党支部原书记卢占江、前任支部书记黄树海、村原会计张永利共同协商,利用协助康保镇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先后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共计36万元据为己有。2016年8月12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卢占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黄树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永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五:沧州市献县临河乡东尹官村党支部原书记宋文永贪污案

2013年,沧州市献县临河乡东尹官村党支部原书记宋文永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其母亲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7万元据为己有。2016年6月24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文永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六: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政府劳动保障站原站长、民政原助理刘继玉贪污案

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玉田县虹桥镇政府劳动保障站原站长、民政原助理刘继玉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冒领县残联下拨的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3.09万元;将县民政局拨付烈士墓地立碑补助经费中剩余的0.58万元据为己有;以虚开收据方式将县民政局拨付烈士墓地绿化经费0.22万元据为己有。2015年12月8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继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七:邯郸市涉县固新镇大矿村原主任李书生等三人贪污案

2010年至2012年,涉县固新镇大矿村原主任李书生、村原会计邢玉娥、村原支委冯花安三人共同协商,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先后以三人及家庭成员名义申报危房改造项目补偿款共计5.25万元据为己有。2016年12月29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书生、邢玉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万元;冯花安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八:石家庄市灵寿县狗台乡北堤下村党支部原书记索海朋等人贪污案

2011年,灵寿县狗台乡北堤下村党支部原书记索海朋、村原主任李拴林、党支部原副书记兼会计索银来等人共同协商,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7.9401万元予以私分。2016年7月26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索海朋、索银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拴林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九: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郭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姜兰尊贪污案

2013年初,枣强县大营镇郭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姜兰尊利用职务之便,以原有深井冒充竣工新井方式,骗取打井补贴资金4.4万元据为己有。2016年4月28日,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姜兰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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