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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限购再升级!满城、清苑非本区户籍限购1套

2017-04-15 14:25:14 来源:保定晚报

满城区

4月10日,保定满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该意见中提到,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满城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满城区域内向其售房。同时,该意见中还提到其他多条限购限贷政策。据了解,该意见是对4月4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满政〔2017〕22号)文件的修改完善。

清苑区

4月13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该意见中提到暂停向拥有清苑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清苑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暂停向拥有清苑区1套及以上的非清苑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本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清苑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具体全文如下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满政〔2017〕25号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对《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满政〔2017〕22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对能够提供满城区一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满城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满城区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满城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满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在满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在满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满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本区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含车库、车位、小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住建部门做好对开发企业公布的剩余房源与网签情况检查对比工作,每周发布一次信息,对弄虚作假、捂盘惜售的予以处罚。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建部门督促开工并取得预售资格,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全力配合,加快手续办理进度,两个月内达到开工条件,一年内全部达到预售条件。如达不到上述开发强度,由住建局提供证明,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涉及的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土地市场。

(六)没签定正式购房合同的,不得私自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改名便利条件;一经查实,由出售者承担购房加价部分,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追究开发企业和中介的法律责任。

(七)满城镇、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步伐,三个月内供应住宅用地300亩以上,年底前供应住宅用地600亩以上,改善供求关系,平抑房价。

(八)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九)本意见自2017年4月10日起实施。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2017]16号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及以上本区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对能够提供本区一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

证明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严管商品房销售

(一)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严格商品房价格监管,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现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办理交易网签备案。

(二)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进行销售。实时监控销售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撤销程序,限制预售商品房转让等炒房行为。

四、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持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及备案制度、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资格、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以前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相关内容为准。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郑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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