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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食盐专营 保障食盐安全

2017-05-12 10:49: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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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任何企业和个人没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2017年5月15日是全国第24个“防治碘缺乏病日”,今年的宣传主题为“每天一点碘 健康多一点”。

食盐专营制度不变,监管体系不变

盐业体制改革不是取消,而是完善食盐专营,盐改后,任何企业和个人没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经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以现有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业务,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

依照省政府授权,我省省、市、县三级供销社是全省食盐销售市场的执法主体,承担着维护全省食盐安全的职责。省供销社盐管办、各市、县(市、区)盐政处、所深入贯彻“依法治国”部署,厉行“依法治盐”,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安全;各级供销社盐业公司恪尽保障供应职责,加强配送,健全网络,保障合格食盐供应。

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一、开展食盐销售业务方式规定

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1、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配送到食盐终端用户。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

2、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

3、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二、跨区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规定

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只有省级批发企业和已经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才可以跨省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跨区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企业应主动将企业信息主动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跨区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食盐批发企业不得以发展分销商的方式进行食盐销售。企业或个人不能向其购买食盐进行二次转批。

三、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规定

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将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书正本扫描件置于电子商务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并标明销售区域范围。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企业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或超出食盐销售区域范围,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盐价放开后,老百姓还能买到便宜盐吗?安全如何保证?

放开食盐价格是国家进一步减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切实将食盐价格交由市场决定的体现,盐业体制改革后,食盐的价格完全依托于市场,但为防止食盐价格放开后市场剧烈波动,已责成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监控食盐价格变化,如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将向市场投放国家储备食盐来平抑盐价,以保证食盐价格稳定,确保百姓吃上便宜盐、放心盐。

食盐价格放开,不等于政府放开监管,相反,盐业主管机构将与公安、司法、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全省各级供销社盐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食盐市场监管职责,维护全省食盐市场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盐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盐业市场持续稳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盐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盐政执法机构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食盐市场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盐业市场稳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2016年以来,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在加强食盐市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与公安部门加强盐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合力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保障了全省食盐安全。2016年至2017年4月底,司法机关依法分别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判处172人,包括食盐的销售、食品加工等多环节,有效地维护了全省食盐安全。省供销社盐管办印发《关于开展春季盐业市场集中检查整顿的通知》,决定开展春季盐业市场集中检查整顿活动。目前,此项活动正在有序开展中。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郑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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