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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

2017-07-03 17:44:34 来源:河北教育发布

2017年高校招生工作在即,为进一步净化招生环境,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7月3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通知》,要求各民办高校严格遵照执行。

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

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报省教育厅备案,且招生广告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等承诺性用语。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一律不得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上交纸质版和网络版截图,保证宣传内容一致。

规范招生宣传管理

各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内容模糊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

规范执行招生计划

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组织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严禁以“计划外”“预科班”的名义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凡未经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得招入学校。

规范招生过程管理

各民办高校要加强招生过程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招生人员的培训和监管。不得开展有偿招生活动,禁止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不得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严禁未征得考生及家长意愿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严禁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规范招生收费

严禁在招生过程中向考生及家长收取规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学生入学后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的,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各民办高校要落实阳光收费政策,公示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年度收费。

通知要求,各民办高校要加强自查自纠,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开展虚假招生宣传、委托组织有偿招生、擅自更改考生志愿信息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改正。

招生期间,省教育厅将加强网络监管,对民办高校的网络招生宣传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校检查。对在网络监管和进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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