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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通报6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

2017-07-11 09:11:30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1.迁安市建昌营镇主任科员金士强以权谋私问题。2011年至2014年,金士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安排造林指标、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98万元。金士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滦南县倴城镇皂户村原党支部书记汤晓明、原党支部委员张志军、原村会计王维安套取土地补偿款问题。2013年9月,汤晓明、张志军和王维安在任职期间,协助镇政府发放天然气管道占地补偿款过程中,以自己和亲属名义采用虚报占地亩数和树木的方式套取应入村财务账的补偿款共计16356.7元,归自己或亲属所有。该三人行为已构成违纪。汤晓明、王维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志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团汀村村委委员吴井胜弄虚作假意图骗取国家补偿资金问题。2016年11月11日至13日,吴井胜在潘大水库清网工作中将拦网分成三段交给工作组,谎报网箱意图增加补助金额6000元,因及时查处,骗取国家补偿资金未能得逞。吴井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丰润区左家坞镇党家山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马立华违规上报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对象,未组织公开招投标承包村卫生室建设问题。2012年5月,马立华决定对该村低保户马启顺暂时居住的村民高淑娟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高淑娟违规领取11500元危房改造款;2012年8月,马立华未组织公开招投标,将本村卫生室建设工程承包给他人。马立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凤桐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09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刘凤桐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决定筹建经营水厂、砍伐树木等村级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6月2日,刘凤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原路南区人民法院科员丁希富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原路南区人民法院科员丁希富在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17日两次执行公务过程中,由案件当事人承担交通、食宿费用,共计4000元左右。丁希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唐山市纪委)

 

责任编辑:武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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