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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超市购物摔伤获赔偿

2017-07-11 11:32:30 来源:河北新闻网

□杨晓亮

经营者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要作出赔偿。近日,隆化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费者协会就成功调解一起消费纠纷案,在超市受伤的消费者赵女士获得赔偿800元。

6月4日,赵女士到隆化县某超市购物时,在超市出口处不慎被超市的门帘绊倒,倒在超市门口外不能站立。随后,赵女士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赵女士为右脚踝扭伤,膝盖磕伤。赵女士在支付医药费800元后找到超市,要求超市方赔偿800元医药费。超市认为,赵女士是购物后在超市外自己摔倒的,与超市无关,不予赔偿。因此,双方发生纠纷。

赵女士无奈之下,找到隆化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费者协会求助。隆化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费者协会经过调解,争议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超市赔偿赵女士医药费800元。

【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这起纠纷案中,经营者未尽到提醒义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武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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