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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开展贯彻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执法检查

2017-07-17 09:45: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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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蔡洪坡)7月14日,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在北京举办省人大贯彻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动员培训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近期,河北省各地将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查看各地政府和企业对《条例》的落实情况。各地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委相关负责人以及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培训会。

据了解,《条例》是河北省制定的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于2014年11月份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委相关负责人在培训会上强调,各地在检查中,要重点把握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限以及信息公开的一些特殊规定三个方面。

信息公开内容部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条例》规定政府部门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和企业需要公开的信息。其中,政府需要公开的信息为: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企业需要公开的信息为:企业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信息、违法行为信息、环保设施建设运行信息以及开展监测的情况等。

在信息公开的时限方面,各地应按照《条例》规定对照检查。例如,《条例》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条例》还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另外,《条例》还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重点排污企业的界定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可据此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录。

在信息公开的特殊规定方面,各地要注重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管理部门是否健全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是否定期或及时发布政府环境信息。在检查中,还要查看政府和企业公布的信息是否主动、全面、及时,并分析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对企业公布的信息,要比对政府网站数据,验证其真实性。

此外,记者了解到,此次执法检查中,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委托中介机构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个县(区)和100家企业,调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据悉,此次执法检查采取各市人大常委会自查与省人大常委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为7月至8月,由各市组织辖区内省、市人大代表,对本级政府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9月20日前,各市将形成报告上报省人大常委会,10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各地开展执法检查情况,选择部分市进行抽查。活动结束后,综合各市自查和省人大常委会抽查情况,起草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编辑:武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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