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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2017-07-29 14:51:5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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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货运司机连续驾车4小时,停车休息20分钟

记者杨佳薇

7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该《条例》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条例》专门设置了京津冀区域协作一章,规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统筹、协调机制、联合执法、联合科研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协作。

增加了安全驾驶相关规定

《条例》中明确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了超限超载相关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主体责任。

同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按照《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健全车辆配载、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建立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强化科技信息手段的应用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卫星定位等先进科技手段,建设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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