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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6方面重大行政决策需经风险评估

2017-08-14 10:49:25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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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出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6方面重大行政决策需经风险评估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马路、陈凤来)日前,记者从衡水市政府获悉,该市印发了《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重大行政决策需经风险评估,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该市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在6方面,分别为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据介绍,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提请衡水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具体评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总体评估、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方面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评估机关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听取意见;查找研判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提出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定,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低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违反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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