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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健全科学高效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

2017-08-22 09:44:1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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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书堂 白志国

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高效权威的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对于更好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中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直接关系。

2015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报请省委转发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若干意见》。意见实施以来,对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发展,一些规定与新形势新要求已不适应,需要修改。

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范照兵主持下,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结合作风整顿、进位赶超,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一段时间以来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总结,还学习借鉴了广东、上海、贵州等地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分别从坚持省委领导,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基础性作用,增强人大立法权的权威性、有效性,健全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要求。今年7月28日,省委办公厅转发了意见。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高效权威的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紧紧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着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加速法治河北建设、推动全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维护立法规划计划的严肃性

立法规划是人大常委会关于每一届立法任务的总体安排,立法计划是年度立法任务的具体部署。规划先行,对于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立法规划计划在制定过程中,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统筹各方面立法的需要与可能,根据轻重缓急确定立法项目,报请省委批转实施。实施好立法规划计划,必须维护规划计划的权威性、稳定性、指导性。为此,修订的意见提出,立法规划计划经省委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调整或新增立法项目。如确需对规划计划作出必要调整,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把重要立法项目适时补充进来,按计划加以扎实推进。

发挥好政府及部门在立法中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及部门肩负行政管理职能,作为执法主体,他们在地方立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应当说,政府及部门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得越好,立法工作就越主动,质量也就越高。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的部门对立法缺少足够的重视,起草过程拖沓,把关不严,法案进入人大审议程序后暴露出大量问题,影响立法工作进展。为此,意见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以敬畏之心起草法规,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法规起草部门的督导协调,省政府常务会议要认真研究法规草案相关问题,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对法规草案审议意见较多的,不能进入二审,退回部门继续修改或重新起草。

省人大专委工委要提前介入

实行关口前移、预热在先,提前介入法规的调研、论证、会商、起草等工作,是本届人大以来的重要经验。坚持提前介入,人大负责初审的专委工委提前熟悉掌握立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以增加立法机构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减少或杜绝法规草案的盲目性,以有效整合立法资源,节省立法成本,对于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明确,省人大负责初审的专委工委要酌情提前介入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工作,针对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指导,重点是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提前介入工作情况和法规案中的具体协调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

增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的实效

审议是立法的一个关键环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进行审议时,情况是否掌握得实,问题是否发现得准,意见是否阐述得透,直接关乎立法质量。为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和审议实效,意见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案,要深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精读文本、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围绕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发表意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对审议意见予以公开,在人大网站增设网友留言评论功能。对重要法规案的审议,实行现场直播,或当日同期声录播。

实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的“双组长”工作机制

“双组长”工作机制,是外省市人大在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中探索形成的一个有益经验。具体做法是针对重要法规案的起草工作,由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政府分管副省长共同担任起草组组长。在修订意见时,把这一条增补进来,明确要进一步加强人大与政府工作联系,建立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长共同牵头负责的“双组长”工作机制,有力推动立法工作开展。在“双组长”工作机制下,建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省人大专委工委和省政府法规起草部门常态化联系机制和督导协调机制,各担其责、密切协作,全程对接、形成合力。

加强立法宣传

把立法过程作为宣法普法过程,是本届人大以来积极倡导并付诸实践的重要做法。在这方面,既积累了经验,也取得了成效。其目的在于通过宣法普法,广泛提高广大公众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素质,为法规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宣传,意见明确规定,对每一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都要事先拟定宣传方案,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突出亮点、彰显重点,营造浓厚的立法宣传氛围。要围绕立法中的重点议题、重大话题进行跟踪报道、深度报道。对通过的法规,要邀请专业工作者、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等作出权威解读,对重点法规进行全省性宣讲,使各方面准确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和法规的原则、内容,为法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法规实施

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法规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真正管用,是否落到实处,是立法机关全方位关注的重点,也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要加强立法后评估和执法检查,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通过法规实施一年后的第二个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该部法规的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适时进行立法后评估,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不严,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以更好地促进法规的贯彻实施。

 

责任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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