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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注意!未来三年,幼儿园将有这些重大变化!

2017-09-13 20:44: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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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到2020年,全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以上;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逐步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综合奖补。

逐步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当地入园儿童实际,逐步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综合奖补

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综合奖补

到2020年,各县(市、区)在城区公办幼儿园达到2所以上

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支持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到2020年,各县(市、区)在城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达到2所以上

到2020年,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加强乡镇中心园、村幼儿园建设。到2020年,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

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学的网点优势,建设农村小学附设公办幼儿园。

没有小学的村,要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服务人口0.3-0.5万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形式建设村幼儿园。加快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农村幼儿园建设。

新建城镇居住小区与配套幼儿园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未按规定建设、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2018年底前整改到位。

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农村幼儿园

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合作办园、结对帮扶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与管理理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推行乡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农村幼儿园,使乡镇中心幼儿园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指导服务中心和儿童活动基地,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

遏制幼儿园“大班额”“小学化”倾向

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开展有利于幼儿全面健康发展的保教活动,有效遏制幼儿园“大班额”“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树立“一日生活即课程”思想,建立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明确一日生活各环节内容,加强一日生活的教育、管理和评价。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地制宜创设游戏环境、丰富游戏材料,尊重幼儿游戏内容、材料、同伴、角色、场地等的自主选择,加强教师在游戏过程中的观察和指导,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民办幼儿园可享受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要保障民办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园,保障幼儿园及师生合法权益,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实行差别化用地和分类收费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到2020年,幼师全员持证上岗

要坚持公开招聘、凡进必考,切实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幼儿园园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已经在岗但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通过培训限期取得。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必须经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到2020年,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

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实行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将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加强对转岗到幼儿园的中小学教师学前教育专业能力培训和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幼儿园教师专项培训。

幼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对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要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

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后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逐步实现幼儿教师同工同酬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2018年开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

到2020年,对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村幼儿园中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非在编幼儿教师,其工资应当达到当地幼儿园在编幼儿教师平均工资的80%以上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统筹当地财政学前教育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逐步实现幼儿教师同工同酬。(河北发布)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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