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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15种谈判药实行“两定”管理

2017-10-13 10:31:4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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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近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执行部、省文件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暂时对15种谈判药品按照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实行“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管理模式。

自付部分医疗费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通知》要求,自2017年9月26日起,全面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

自2017年9月26日起,对于36种谈判药品中的治疗糖尿病、心脑血管等21种药品(以下简称21种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管理,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按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自2017年9月1日起,对于36种谈判药品中的治疗恶性肿瘤的15种靶向药物和常用药品(以下简称15种谈判药品),按照特殊药品(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纳入额的50%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纳入额的70%支付,参加6.5%补充(补助)保险的,在此基础上由补助基金再补助5%。自付部分医疗费不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15种谈判药品须到本人参保地报销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原则上只能使用15种谈判药品的一种。患乳腺癌的参保人员,使用氟维司群,不得同时使用其他内分泌药物。

暂时对15种谈判药品按照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实行“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管理模式。

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个阶段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处方、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患者提供特药治疗服务,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特药资格审核确定等工作。

《通知》还提出了过渡期规定:2017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期间,使用15种谈判药品的,按照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本人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药品

《通知》要求,市医保中心要及时进行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做好信息系统切换前置准备工作,并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各级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冀人社规〔2017〕19号的要求使用36种谈判药品,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药品。医保经办机构要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智能监控范围内。

全市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的更新工作。36种谈判药品实施情况,将根据国家政策、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名词解释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予以支付。(记者 赵晓华)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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