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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要公示公开

2017-10-13 10:47:50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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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对《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于 10月1日起施行。

调整一:调整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将原《办法》中“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没有或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应当在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后,按照本办法将企业标准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修改为 “第二条 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省卫生计生委受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要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按照规定,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调整二: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在新《办法》中增加“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调整三: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

在新《办法》中增加“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后,5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调整四:实施备案后公开制度

在新《办法》中增加 “第十二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调整五: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

原《办法》中规定,企业标准备案需要提供七项资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标准文本、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专家论证意见书,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在新《办法》中,要求企业提供三项资料(企业标准文本、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说明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记者 李惺)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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