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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7-11-02 07:25: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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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知识价值 释放创新活力

——省科技厅解读《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九大吹响了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强劲号角。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接连出台重磅文件:9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通过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合法的回报;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针对当前发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等问题,指导全省科技创新抓什么、怎么抓。

坚持把人才驱动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省科技厅围绕社会关切的热点梳理出相关问题,详细解读《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帮助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好政策。

1、怎样优化河北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结构?

一是强化知识价值,彰显知识价值创造及贡献对科技人员收入的巨大带动作用,使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由过去的主导地位让位给其他激励性收入来源;二是注重市场机制的作用,突出收入水平与绩效、贡献挂钩,使科技人员收入充分体现其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三是推进绩效工资的实施,适度拉大绩效水平不同、贡献不同的科技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尤其是对那些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兼职或离岗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的高端“人才”,给予显著倾斜。

2、如何让科技人员的工资单更多体现出知识价值?

河北省科技人员的薪酬体系将包括基本工资收入、绩效工资收入、科研项目激励性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获得的合法性收入等部分。为真正体现知识价值,让科技人员智力劳动取得合理报酬,薪酬体系突出了绩效工资收入、科研项目激励性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获得的合法性收入等四部分。政策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从提高基础绩效工资和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两方面,双管齐下,提升科技人员绩效工资。一方面调整科技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指导线,稳步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研机构、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另一方面,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等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同时,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

3、怎样理解《实施意见》对实施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的规定?

提高科技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是增加科技人员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协议工资或年薪制适用范围上,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针对的主要是科研机构、高校和公立医院;二是针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三是由科研机构、高校、公立医院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岗位和工资水平。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科研机构、高校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单位科研奖励的支出,以及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需要说明的是,“计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主要是为了保障发放渠道的畅通。如果不允许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那么在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下,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无法作为工资总额支出,不允许作为工资来发放。“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是考虑到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一般提前核定,协议工资、年薪、单位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出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数额即使超出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也可以正常发放;同时,发放的奖励和报酬不会挤占其他方面的工资支出。“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是考虑到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既是确定下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基础,也是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费用的计算依据,因为协议工资、年薪、单位科研奖励、成果转化收入往往是一项不确定的收入,所以在计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时,不将其纳入。

4、如何扩大科研机构、高校绩效考核激励的自主权?

目前科研机构、高校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与其工作实际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以短期的经济效益来衡量长期性、全局性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其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有待商榷。此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一是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体现自身特点的科研业绩考核、绩效分配和科研奖励办法,使收入分配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分配中向作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倾斜;二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机构、高校可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三是落实国家对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中长期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经费拨款制度和员工收入调整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四是研究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组织科研机构绩效拨款试点,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逐步实行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拨款、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五是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

5、为什么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人员承担科研项目还可以拿劳务费?

《实施意见》明确地将“增加科研项目资金激励”作为增加知识价值的主要措施之一、将科研项目激励收入作为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本身就是对以往观念和政策的巨大突破。过去我们的观念是,国家和单位既然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工资待遇,把他们养起来了,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也就全部通过“工资”回报了,不应再以任何理由来满足任何“非分之想”。在此观念引领下,多年来我们没有在政策上承认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额外付出及应得的智力回报,并明确禁止项目组成员(有财政性工资收入)开支劳务费。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从思想根源上做出了根本性突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

6、“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科研单位、高校内部分配机制不健全、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使收入分配能够充分体现科技人员的工作价值,提高知识价值工作的回报率。明确赋予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调节自主权,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科研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完善绩效工资激励制度,探索在科研机构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奖励和报酬支出管理,对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中长期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教学岗位激励机制等措施。

7、如何让科技人员通过承担横向课题获得合理合法收入?

一是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二是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横向委托项目资金管理方式。三是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也就是说,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研究成果,而且使用该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获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可以按照河北省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不低于70%的收益用来奖励个人或团队。

8、《实施意见》对科研机构、高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持有股权有何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9、《实施意见》对加大科研项目激励性收入有何规定?

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科技人员进行分类考核,突出项目激励与实际贡献挂钩,对于实际贡献大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通过积极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管理、使用、审计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重。取消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绩效支出比例。创新劳务费预算管理。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单位和科技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河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可开支劳务费,其他人员根据项目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合理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完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健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

10、《实施意见》对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关于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是对财政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使用。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这里所说的间接经费,就是我们俗称的单位科研项目管理费。二是按照国家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探索在有条件的科研项目中实行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经费支出只要不在负面清单内就可以开支,不再需要绞尽脑汁来列支科目。三是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不再规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只要是用于研发活动就可以。四是加强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建立有利于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的经费监管制度。

11、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有哪些具体措施?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是为了让项目承担单位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技人员激励的关系,使绩效支出安排与科技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取消项目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绩效支出比例。

12、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方面《实施意见》有哪些规定?

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决策咨询服务供给体系,稳步推进提供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满足政府部门多层次、多方面的决策需求。

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智库和决策咨询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中,“各级政府”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级事业单位。

另一方面,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软件设计、软科学、科学普及等项目探索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

13、《实施意见》对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有哪些规定?

为了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没有积极性、单位主要领导人怕担责任等问题,政策从强制许可实施、股权期权激励、国有股豁免转持、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股权管理、建立主要领导人转化免责机制、国有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个人股权所得税优惠、“四技”服务激励、科技奖励导向等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出鼓励科技人员增加收入具体举措,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

14、如何进一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一是科研机构、高校要制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收益分配、产权管理、转化评价机制,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二是科研机构、高校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三是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四是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转化项目近三年形成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五是对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河北省创新创业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享受河北省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政策。

15、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奖励如何确认?

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知识产权、版权、工商等部门对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约定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科研机构、高校主管部门审批。

16、科技成果作价形成的国有股,是否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对科研机构、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17、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如何进行期权奖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对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进行期权奖励,即:授予奖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期权奖励总额不超过转化项目近三年形成净资产增值额的35%,行权价格为激励方案批准日上一年度末每股净资产价格。

18、《实施意见》对国有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有哪些规定?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将科技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其进行激励。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19、如何理解针对国有企业高端人才的薪酬规定?

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20、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如何操作?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可选择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如何平衡高校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教师的薪酬水平?

首先,在平衡高校教师教学与科研上,《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机制。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适合高校教师特点的分类评价,对紧缺急需和业绩突出的教师实行直评直聘制度,加大对业绩突出、同行认可的教学型名师岗位激励力度。其次,在提高高校教师薪酬水平上,支持高校教师多点教学合法取酬。高校应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开展多点教学管理办法。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程教育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22、《实施意见》就鼓励医生多点执业有何规定?

当前河北省基层医疗水平不高,医疗尖端人才需求量大。对此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申请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支持公立医院对关键岗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等分配方式。二是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执业合法取酬。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酬。需要指出的是,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23、怎样理解《实施意见》中强化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

对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加大对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突出业绩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奖励力度;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河北省创新创业的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享受河北省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政策。

24、科技人员兼职将获哪些支持?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25、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创业应符合哪些规定?

科技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科技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的,事业单位应与其变更聘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如有需要,单位与科技人员、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鼓励科技人员开展公益性兼职。发挥科技人员专业优势,支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26、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如何进行申请?

科技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个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当将科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应当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27、如何激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离岗创业或在省内离岗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期限内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科技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具体程序性的规定,可以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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