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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017-11-17 22:22:4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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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1月17日,沧州市举行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通报沧州市区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  记者戴绍志摄

河北新闻网11月17日沧州电(记者戴绍志)从今天召开的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16日起,沧州市在市区(廊沧高速、京沪高速和石黄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全面实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

为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沧州市将组织人员对合围区域内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店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一周之内收回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撤出禁售、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把剩余的烟花爆竹货物运回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确保禁售、禁放区内没有烟花爆竹销售店。春节期间,严禁在禁售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店,严禁发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许可证。同时,加强对禁售区域内已经撤出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排查,及时清查非法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确保禁售、禁放区域内无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问题。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沧州市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此外,及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的典型案例和违法人员,强化反面教育,形成震慑效应。

开展不间断、地毯式的巡查巡控,特别是在春节、元宵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对相关行业场所、企业和人员,派人分包,重点盯守,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各类在划定区域内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部门在接到报警、移交或举报后,将快速反应、立即出警,第一时间制止非法行为、固定相关证据,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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