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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进“放管服”改革 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017-11-30 10:08:2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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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杨佳薇、呼延世聪)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推进“放管服”改革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立法原则应增加坚持依法行政、平等保护、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明确规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政务信息事项应该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增加全省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目录以及确保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到位的规定。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完善服务、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采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激发市场活力

目前,市场中仍存在着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损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护各类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犯企业合法收益。

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价格欺诈、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不得以窃取商业秘密、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招投标、商业交易等活动。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压缩审批时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提升法律责任刚性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健全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支持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大数据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评级。行政机关应当拓宽民主评议渠道,搭建网上评议平台,推进对政务服务活动的现场评价或者在线评议,加强对政务服务过程的考核、追踪、监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对营商环境评价较低或者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对于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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