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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次审议

2017-11-30 10:54:57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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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河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完善了广告管理,明确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在对条例草案进行一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泛滥,一些广告内容不科学、不真实、不合法,夸大治疗效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扰乱了中医药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有的甚至延误了患者治疗,应当加强管理。

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违反条例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10万元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业务。(记者 段美 任俊颖)

责任编辑:孔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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