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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17-11-30 13:32:28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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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最低罚款2000元

《河北省保障和规范条例》明起施行

12月1日起,《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将施行。《条例》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知情权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结前

许可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得少于两次

《条例》规定,律师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查阅、摘抄、复制代理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安排阅卷,并保证律师的阅卷时间;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诉讼案卷材料。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律师因复印诉讼案卷材料发生费用的,办案机关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费用。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和办案机关应当安排会见;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有翻译人员的,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会见的许可决定书。

《条例》规定,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两次,首次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个月以内。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律师。

辩护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建议纳入执法执纪监督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依法应当安排律师阅卷而不予安排的

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开除

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律师提交的委托手续、案件材料,拒不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的;不配合、不协助或者阻碍律师依法收集证据,应当按照律师申请履行调查职责而没有履行,应当签发调查令而不予签发的;依法应当安排律师阅卷而不予安排的;依法应当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拒绝或者拖延安排律师会见的;未按规定通知辩护律师开庭时间或者重大程序性决定的;违反规定,限制或者阻碍律师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对律师因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而未及时制止、处理的;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全检查的;其他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将被罚款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记者 崔虹)

 

责任编辑: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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