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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评论】以机制建设为保障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2018-01-05 05:32:15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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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健全了立法机制制度,完善了立法程序,建立了人大和政府共同牵头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还建立并完善了立法协商、立法专家顾问、立法基地和联系点等制度,以此来规范地方立法工作。规定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实现良法善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是立法的核心和生命,是立法活动的永恒主题。质量不高,是长期困扰地方立法的老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积极缔造改革发展急需的良法,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规定立足科学立法,在立项、起草、调研、协调、协商、审议、论证、听证、评估、宣传、清理、解释以及队伍建设等全过程和各方面,建立健全立法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出“双组长”制、搁置审议、表决前评估等一系列新方法、新举措,旨在提高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搞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规定立足民主立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拓宽社会参与立法渠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开门立法,完善开放包容的立法机制,通过立法协商、立法专家、立法基地、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渠道,调研、论证、听证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利益、解决人民困难,夯实地方立法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规定立足依法立法,开展立法评估和法规清理,维护法制统一。将不违背宪法法律规定,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积极推进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在立法工作中的运用,开展法规常态化清理,及时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的法规予以废止或修改,推进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地方立法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缔造良法,为全面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河北日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张永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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