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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邢台5人被拘留!这些行为一定要禁止...

2018-02-18 23:04:46 来源:邢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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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邢台市发布的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年在市主城区及县城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按照市公安局统一部署,春节期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加强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全力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工作。

邢台公安民警走上街头

开展禁放宣传查控工作

全市公安机关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

全市公安机关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巨鹿公安连续查处多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

近日,巨鹿县公安局深入开展摸排整治,近期连续破获4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收缴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96件,行政拘留3人。

观寨派出所与县交通局运管站联合执法,在省道S327观寨村路段发现一辆白色江淮牌厢货车形迹可疑,遂对其截停检查,当场查获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55件。驾驶人王某涛因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非法上路运输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

小吕寨派出所在辖区排查时,发现大韩寨村居民王某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经扣押调查,发现王某虽持有安检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但批发企业未按照要求执行专业车辆向零售点配送制度,而是将烟花爆竹交给王某使用普通车辆自行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目前,该案已依法移交县安监局执法队处理。

巨鹿镇派出所在县城北街社区排查时,接到群众举报:董某强家中非法存放大量的烟花爆竹,派出所立即调集警力对董某强家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100余件,董某强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西郭城派出所在辖区排查至吕家庄村口时发现一个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经扣押调查,发现系任县天口乡张某君在未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货车将烟花爆竹从任县天口运至西郭城吕家庄售卖。经现场清点,各类烟花爆竹共计41件。张某君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男子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被处以500元罚款

近日,巨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县城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巨鹿镇派出所立即出警。经查,该村马某违规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马某进行了500元罚款处罚。

开发区分局查处一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点

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查处一起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查获各类烟花爆竹82箱。

近日,开发区治安大队民警在辖区某便利店内发现老板刘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8箱,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在一废旧养殖厂仓库发现其烟花爆竹储存窝点,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74箱。

目前,便利店老板刘某已被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威县公安查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威县公安治安大队于近日查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案,涉案各类烟花爆竹共计2460件。

目前,查获的烟花爆竹已安全转移,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该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仅造成环境和噪音污染,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检查力度,对发生在禁放范围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机关单位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依法进行问责。

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邢台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是指在指定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即邢台市区东至东华路、西至滨江路、南至祥和大街、北至邢州大道。

三、桥东区人民政府、桥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监、环保、质监、工商、城管、供销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五、各级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监管的责任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公安部门不再予以审批、许可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

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邢台市公安局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在此,真诚希望通过我们大家的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新秩序,请广大市民朋友一起行动,共同为邢台的蓝天、白云、和谐、文明做贡献!

责任编辑: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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