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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出示证件和使用规范用语

2018-05-31 09:51:29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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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提交审议——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出示证件和使用规范用语

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准则,同时提出对于不文明行为的管理除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外,还需要社会共治,并且对不文明行为执法责任主体的处罚种类及内容进行了具体表述,对于不文明行为,让市民真正明白谁来管,找谁管,如何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使用规范用语

为了更好地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规范文明行为,同时谴责、制止不文明行为,《条例》提出了文明行为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应该做什么、倡导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些条文突出了市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突出城市文明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短板。

此外,《条例》在社会共治方面也有了明确体现,首先指出应发挥公共媒体在公共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其次应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的作用。此外还应发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文化传媒工作者、公众人物、高等院校学生等在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不文明执法现象,《条例》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倡导六条公共文明行为

《条例》中发布了六条公共文明倡导行为: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入依法设立的志愿服务组织;

2.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3.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4.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救助灾区等慈善公益活动;

5.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

6.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随地吐痰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不文明行为的,《条例》中规定将作出相应处罚,其中包括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十元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财物的,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饲养犬类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处五十元罚款。以上违反条例行为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处五十元罚款。在公共场所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上违反条例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开车打手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公共交通方面,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其他影响通行障碍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向车外抛掷物品,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处以警告或二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规定鸣喇叭、随意变道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超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和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或者闯红灯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行人跨越护栏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以上违反条例行为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警告或处罚。

此外,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将由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指出,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将被作为行为人个人信用信息,对其行政处罚决定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时限内予以记录。(记者王萌)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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