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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中公开宣判5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2018-07-02 09:45:07 来源:邢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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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日报讯(记者武健通讯员谢峰)6月28日上午,宁晋县、柏乡县、临西县、平乡县、市开发区法院分别对5起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8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依法判处罚金。

郭某污染环境案。2014年7月,郭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平乡县南柴村私设洗皮工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渗坑内。郭某于2017年10月2日到平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判,被告人郭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某某污染环境案。2014年2月下旬,王某某(已判决)在邯郸市永年县的镀锌厂被永年县政府责令停产后,便找到赵某某(已判决)联系张某某,租用张某某侄子的养鸡场建镀锌厂。张某某负责土建施工,并和侯某某(已判决)参股生产。2014年3月20日左右,该镀锌厂在没有任何环保等部门审批手续及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进行镀锌生产加工,并将生产废水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镀锌厂院内的渗水坑中渗入地下,导致周围土壤环境遭受污染。2014年4月22日该镀锌厂被市开发区环保分局查处。2016年12月13日,张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经审判,被告人张某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贾某某等污染环境案。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在宁晋县换马店镇东枣村村东青银高速北侧一厂区内非法开办炼油厂,使用硫酸加工制作皂角油,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排放于渗坑中。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1主动到宁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经审判,被告人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1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某某污染环境案。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王某某在临西县大刘庄乡田庄村租用的农家院内非法从事镀锌加工生产,产生的含有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在院内的渗水井或粪坑内。案发后,王某某妻子于2017年5月25日,将违法所得2万元退交办案单位临西县公安局。经审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退交临西县公安局的非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由该局上缴国库。

张某某、赵某某污染环境案。2016年12月16日15时许,柏乡县公安局对柏乡县西汪镇西汪村村南电镀厂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电镀厂内西侧车间内有部分电镀设备,有三个电镀池,池内有少量余液,地面有黄色液体通过房内北侧的pvc管道流入院内北侧渗坑内。经检测,该电镀厂两处渗坑(渗坑一号、渗坑二号)水样总锌浓度分别超标6余倍、24余倍;总铬浓度分别超标162倍、5352倍。经审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下一步,邢台市两级法院将继续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为促进邢台市经济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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