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本网原创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推行

2018-07-08 08:16: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房屋渗漏、承重墙出现裂缝、阳台断裂、地基不均匀沉降……购房者以高昂价格购买住房后,却常常被各种质量问题困扰,即便在保修期内,找到开发商维修也往往扯皮不断,矛盾重重。

今后,业主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江苏,一项正在推行的新举,或将有效化解住房质量矛盾,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江苏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近日下发,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确立试点住宅项目和保障房项目,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将持续至2020年底。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新举或将有效化解住房质量矛盾,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房子出问题,保险来理赔

所谓“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则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江苏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适用范围是:经省住建厅确定的试点项目或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这些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把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基本承保范围为:(一)整体或局部倒塌;(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主体或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四)阳台、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五)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损坏。其中,第(一)至(四)项保险期限为10年,第(五)项保险期限为5年。

参保建设工程在建筑竣工备案后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而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据悉,去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已明确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我省险企尚未推出相关产品

事实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发展经过了漫长过程。2005年8月,原建设部和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鼓励各地试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先行先试。从2011年起,上海市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2012年10月,上海市印发了《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标志着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入三年的试点期。在《试行意见》到期后,2016年6月,上海市发布了《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在试点期间,太平洋产险作为主承保公司组建共保体,为8个住宅项目提供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体共实现保费收入3090万元。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正在扩围。2017年8月,深圳市福田区下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在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中实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于其中亮点,如建立预选库,确保优质保险公司先行入库;将桥梁、高架桥、明挖隧道等市政工程项目纳入保险范围等。

随后,记者从我省多家财产保险公司了解到,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还在研究中,尚未推出相关产品。(记者任国省)

责任编辑:秦秋朵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河北新闻网
			官方微信
			
			河北日报
			客户端
			
电子报
网站首页 我要评论 分享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