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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辛集经济适用房申请第一天,这些你要知道!

2018-08-02 09:04:37 来源:辛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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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经济适用房来了!千万别错过!!

8月1日,申请第一天,领取住房保障申请表的市民就排起了长队。今天,窗口共发放《辛集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1200余份。《四类家庭申请流程》1500余份。

温馨提示

住房保障资格领表起止日期为8月1日至8月24日,请大家合理安排时间,不必过于着急。

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做为申请人来申请住房保障,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做为家庭单独申请。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满2年且在市区常住;

2、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做为第一类保障家庭准入条件;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15平方米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第二类,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满2年且在市区常住;

2、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做为第二类保障家庭准入条件;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15平方米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第三类,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口满2年且在市区常住;

2、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15平方米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第四类,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

1、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未婚。具有辛集市行政区内户口且在市区工作,已经依法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单位已给予缴纳养老保险。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30平方米以内。

2、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包括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⑴辛集行政区内市区以外户口人员在市区常住。

已经依法与工作单位(市区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016年至今工作单位(市区内)已给予缴纳累计12个月养老保险。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15平方米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⑵辛集行政区外户口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满一年且在市区常住(居住证过期的不予受理)。

已经依法与工作单位(市区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016年至今工作单位(市区内)已给予缴纳累计12个月养老保险。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市区内)在15平方米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1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1、申请时为离异单身,且离婚时间不满2周年。

2、涉及拆迁补偿的,补偿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

3、拥有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

4、拥有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5、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6、在市区有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

7、申请家庭购买过保障房、在当地或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未退保的。

8、出资10万元(含)以上成立公司或参股公司的。

9、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一人户家庭。

10、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仅限第一、二类家庭)。

11、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程序

第一、二、三类: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房管局领取《辛集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完整,将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家庭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及申请表一并报申请人户口所在居(村)委会初审。

2、经居(村)委会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鹿城街道办事处、制革区管委会、市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上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审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确定保障对象。

第四类:

企业委托一名员工做为本单位住房保障申请负责人,负责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并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详细列出本单位本年度所有申请人员的户口、工作岗位、单位职务、市区居住年限、缴纳养老保险等情况,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及住房保障申请负责人委托书。

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并批准后,由企业住房保障申请负责人统一领取申请表格电子版,填写完成后经企业进行审核、公示,由企业统一上报住房保障部门并附联名表一份(需提交电子版)。需提交复印件的,企业负责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员工申请住房保障人数不限,但每个企业本年度只能上报一次。如有漏报,则下年度再行申请。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综合性审查、调查、公示。待公示完毕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确定保障对象。

咨询电话:83389656

责任编辑: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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